近日,青河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称部分药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接到举报后,经研判,我院立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调查。经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注销酚酞片和酚酞含片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2021年第6号)》,自2021年1月14日起停止酚酞片和酚酞含片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辖区内部分药店仍在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酚酞片,已直接威胁到群众的身体健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4月2日,我院启动公益诉讼快速办理机制,收集、完善证据,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连夜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对青河县辖区药品经营商户销售酚酞片和酚酞含片的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对该类药品集中封存处置,防止该类药品再流入市场,并加强禁止使用酚酞片的宣传,引导商户依法经营,引导群众增强用药安全意识。